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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人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②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③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是否为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决定。
采购人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三)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中央驻浙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五)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六)《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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