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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84号令政府采购法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颁发《揭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揭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三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正常运作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市直及各县(市、区)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达到我市集中采购目录起点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起点金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揭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揭阳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报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负责编报年度采购预算、办理采购立项、提供采购需求、参与开标和评标、签订采购合同、负责采购验收、作出采购评估和办理有关采购拨款手续等工作。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揭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普宁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我市采购人的委托进行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米乐m6、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报经揭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米乐m6官方网站工程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条 废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必须经揭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评标结果确定后,应当在7日内按原招标公告途径公示3日,如投标人和采购人无异议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和中标人按招标文件需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补充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等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询问内容应及时作出答复,对依法提出质疑的,应自收到书面质疑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米乐m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米乐m6官方网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程序、采购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揭府〔1999〕37号)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请示的通知》(揭府〔20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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